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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27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渝教招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和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下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教育考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管理以及就业等方面,与通过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以下简称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通类”(含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生、高职专科招生)、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含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和针对退役军人的“高职专项类”三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下称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1)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A.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从2029年起,取消此条件。
B.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C.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D.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E.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3)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符合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3.高职专项类: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与统一高考报名工作统一进行,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普通类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明确是否兼报6月统一高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按照市教育考试院2027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相关安排执行。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以下简称“其他类”)考生、高职专项类考生,在报名时自主选择填报1所招生院校(仅能填报1所)。“其他类”招生院校和专业名单、高职专项类招生院校名单,在报名前由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