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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法治变迁与海外学人的专业报国

发布时间:2026-10-10

在海外求学与工作的中国学人身处不同的学术传统与话语环境之中,既能用国际同行听得懂的概念与方法解释中国,也能从对方的规则中回望中国走过的路。以专业所学向世界讲好中国的发展故事,是留学人员最自然,也是最持久的一份责任。这份责任的背后,是国家40余年教育对外开放所积累的人才厚度。一代代人走出去、又走回来,构成了中国与世界之间最稳固的一条理解通道。

具体而言,讲述中国,难的从来不是铺陈排比,而是找到一个既具专业纵深、又能承载历史重量的观察窗口。对我而言,国际贸易法恰好就是这样一扇窗。

它表面上是一套技术性的规则体系,但其底层始终是一个政治哲学问题: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是规则的客体,还是规则的主体?

是被规则所定义、所约束、所处置,还是能够理解规则、运用规则,进而塑造规则?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从事研究与教学近20年,有一个判断在我心中不断被印证:近现代中国在国际贸易法治中的地位变迁,本质上是一部规则主体性的生成史。

这一主体性之所以能够生成,根本动力在于国家完成了从主权独立到制度自主、再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接续跨越。把这条线索辨析清楚,比任何情感化的表达都更能向世界说明“中国何以走到今天”。

主体性的丧失:作为支配工具的“国际规则” 要理解中国今天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可贵,必先理解近代失权之痛。近代中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最初相遇,以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为标志。

不平等条约体系并非没有规则,恰恰相反,它是一套结构精密的规则:通商条款剥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使中国丧失了运用贸易工具保护本国产业的能力;片面的最惠国待遇通过“利益自动扩展”机制,使任何一国攫取的特权自动惠及列强全体,形成了对中国的体系化盘剥;领事裁判权则在司法层面抽空了主权的完整性。由此可见,规则的公正性不取决于规则的形式合理性,而取决于立法主体的平等性。

一套在形式上逻辑自洽、可预期、可执行的规则体系,可以服务于实质上的支配关系。近代中国之所以在国际贸易法中处于客体地位,根源不在于中国人不懂规则,而在于国家丧失了作为平等立法者参与规则生成的资格。

这种资格的丧失源于国家主权的不完整。主权是规则主体性的前提,这是近代史给中国上的第一课,也是理解此后诸多变迁的逻辑起点。 近代中国最早成规模的出国留学正是对失权处境的回应。

一批批青年负笈海外,学法政、学工矿、学外交,一个朴素的动因就是要弄懂那套正在处置中国命运、影响中国前途的规则。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以娴熟的国际法论辩据理力争,虽未能改变结果,但让世界第一次听见中国以规则的通用语言发出的声音。

以专业所学为国家发声,从那时起就成为中国留学人员的传统。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批人学成之后大多进入法政学堂与外交机构,把在异国课堂上习得的规则语言转化为本土的教育资源与实务能力。

近代中国教育走出国门,从起点上就不是单纯的知识引进,而是奋发图强的规则能力建设。 主体性的恢复:主权独立与制度自主的双重奠基 规则主体性的恢复,需要两个递进的条件,一是主权独立,二是制度自主,恰好对应新中国成立与改革开放两个历史阶段。 新中国成立实现了主权独立。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关税自主权与司法主权,使中国第一次具备了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资格。

但此时的主权独立只是恢复了主体性的资格,尚未恢复其主体能力。一个国家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但由于经济结构封闭、规则运用能力欠缺,无法真正行使这种地位。 改革开放则确立了制度自主。

这里的“自主”不是闭关自守的“自绝于外部规则”,而是有能力自主决定如何与国际规则体系发生关系。中国是主动选择融入国际规则,而非被动卷入;是自主决定在哪些领域、以何种节奏开放,以何种法律工具管理开放。

这种选择本身正是中国主体性恢复的标志。一个没有主体性的国家,是没有“选择如何开放”能力的。

近代中国的“门户洞开”即是被迫的、无从选择的。改革开放最深刻的法治意义在于把“开放”从被强加的命运,转变为自主的国策。 在维护独立自主的前提下融入国际体系,正是中国选择的主体性实践路径。

为了加速这一进程,1978年国家决定恢复并大幅扩大向海外派遣留学人员。今天回看,这一决策与“制度自主”其实是同一逻辑的两面。

一个国家要自主决定如何与外部规则体系打交道,前提是有一批人真正懂得外部世界的规则。派出去学习,从一开始就不只是教育事业的对外交流,更是国家规则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

此后40余年,公派留学、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组织后备人才输送次第展开,教育对外开放也由单向的“派出去学”逐步转向“走出去”与“请进来”并重。今天在海外攻读国际贸易法的中国青年,与来华学习中国法的国际学生,处于同一条通道的两端。

前者把世界的规则逻辑带回中国,后者把中国的制度逻辑带给世界。教育国际交流之所以构成法治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原因正在于此。 主体性的运用:入世作为法治内化的范例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规则主体性从“恢复”走向“运用”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国际贸易法研究中最富方法论价值的样本。 中国入世的意义,远不止于获得一张多边贸易体系的入场券。

其深层意义在于一场大规模的法治内化。中国为履行入世承诺,对数千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与修订,建立起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制度框架。

这一过程揭示了一条深刻的国际法理:国际法要真正发生效力,依赖于缔约方将其内化为国内的制度安排与执法能力。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取决于国内法治的成熟度。

一个国内法治薄弱的国家,即便在形式上接受了国际规则,也无法将其转化为现实的行动能力与博弈筹码。这种“在规则之内博弈”的能力,正是规则主体性的成熟形态。

它高于“被规则”,也高于“拒绝规则”,是真正学会了“运用规则”。 这场大规模的规则内化高度依赖于一支既熟悉国际规则文本、又了解中国实际的专业队伍。当年参与谈判、法规清理、规则翻译与解释的许多人,都有海外求学或工作的经历。

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在这里直接转化为国家的规则能力。入世之后,这一需求又反向塑造了国内的法学教育。

国际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事仲裁等课程进入法学院课堂;双语教学、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境外联合培养项目相继铺开。一套以“懂规则、能博弈”为目标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开始成形。

可以说,入世内化的不只是规则本身,还有培养法治人才的方式。 主体性的塑造:变局之中的涉外法治命题 如果说入世标志着中国学会了“运用规则”,那么新时代提出的更高命题是中国能否参与“塑造规则”。塑造规则,是规则主体性的最高形态。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经贸法治秩序深度调整,中国参与规则引领的紧迫性空前上升。在长期跟踪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研究者看来,这一变局可以概括为三重结构性挑战。 其一是多边体制的式微与单边主义的回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长期被视为不可触碰的条款,因其几乎不受司法审查,极易被滥用。近年来这一条款被频繁援引,“安全例外”的泛化正在侵蚀多边贸易体制赖以运转的可预期性。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停摆,更使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一度陷于停滞。当既有的多边规则供给出现“赤字”,规则主体性就要求中国从“在规则内博弈”转为“为破碎的规则秩序提供修复方案”。 其二是“规则性贸易壁垒”经由监管外溢而硬化。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应对气候变化之名将碳成本嵌入贸易;以生产过程与方法(PPM)为标准的环境措施把对产品“如何生产”的要求转化为市场准入门槛;环境、社会、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简称ESG)领域大量原属“软法”的国际标准正经由多重路径向境外企业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合规义务。这一现象集中体现了规则生成机制的深刻位移。

规则的发源地正从多边谈判桌转向单一法域的国内立法与技术标准,其效力却经由市场准入向全球外溢。 其三是关键资源的法律工具化。关键矿产的出口管制、供应链安全审查、ESG标准与资源开发的捆绑,使原本的技术性贸易管理上升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法律前沿。

在自然资源法与国际经贸法的交叉地带,如何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履行国际义务、保障产业链稳定之间取得法律上的平衡,已成为横亘在理论与实务之间的现实课题。 面对这三重挑战,《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这一部署的深意须放在“规则主体性”的逻辑链条中才能被充分理解。

它要求中国的法治能力从“运用规则”跃升到“塑造规则”。对规则主体性的考验已从“谈判桌上”前移到“实施现场”,能否在“实施现场”守住主权、维护权益进而贡献方案,正是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最具体的试炼。 涉外法治建设的最终承载者是人。

目前我国在国际经济组织、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任职的专业人员数量仍显不足。规则塑造能力的短板,首先表现为人的短板。

《决定》在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求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则博弈前移到实施现场,意味着国家需要的不再只是能够准确翻译条约文本的人,而是能够在境外监管程序中主张权利、在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中提出方案、在跨法域争议中完成论证转换的人。

这类能力难以仅凭国内课堂养成,其必须在真实的国际规则环境中反复训练。教育开放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辅助条件,而是其人才供给的主渠道。 主体性的传承:海外学人与研究者的位置 宏大的命题最终要落到具体的学术与教育工作中。

作为一名国际贸易法与自然资源法交叉领域的研究者,也作为一个有着海外求学问道经历的人,我能为这一进程做些什么? 第一是把规则辨析清楚的“案头功夫”。涉外法治的较量,首先是对规则理解深浅的较量。

这些看似琐细的实证研究,正是为国家在规则博弈中提供“精准弹药”的基础工作。没有扎实的规则分析,所谓“塑造规则”只能是空谈。

身在海外的学人在这一任务上有着别人难以替代的便利,即能够在规则的生成地观察规则,看清一项标准究竟如何被提出、被论证、被写进文本,从而读懂“活”的规则。 第二是把研究转化为制度方案的“建言功夫”。规则主体性的塑造,需要把学理分析转化为可供立法与决策参考的具体建议。

无论是涉外立法的完善、应对外溢规则的制度设计,还是参与国际规则谈判的中国方案,必须把前沿国际经贸法治动态与本土立法实践对接起来,这正是研究者能够发挥独特作用的环节。 第三是培养兼通中外的法治人才的“育人功夫”。就培养内容而言,这类人才至少需要三种能力:一是规则解读能力,能够读懂条约文本、判例法理与技术标准背后的规范意图;二是法域转换能力,能够在中国法与外国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完成概念与论证的准确转译;三是规则博弈能力,能够在谈判、诉讼、仲裁与标准制定的具体场景中提出可被对方接受的论证。

就培养方式而言,这三种能力都难以在单一法域的封闭环境中生成,必须依托国际真实场景。以笔者访学的伯尔尼大学世界贸易研究院为例,来自数十个法域的学生围绕同一份协定文本展开论辩,这种在真实差异中形成判断的经验,是任何二手材料都无法替代的。

“为国育才”在涉外法治领域有着极其具体的分量。把规则主体性的意识与能力一代代传下去,是教育工作者能为国家尽的最切实的本分。 与“走出去”相对,“请进来”的意义同样不应低估。

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来华学习中国法与中国的经济治理实践,他们日后在各自法域中对中国制度的理解与解释,本身即构成中国规则影响力的一部分;而中外学生同堂讨论、共同完成案例研究的过程,也在无形中训练着中国学生向世界解释中国的能力。以中文和中国法为载体的国际法学教育,是一种成本最低,也最持久的规则传播方式。

笔者所在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依托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把国际经贸规则前沿引入课堂、把本土立法实践带入国际讨论,正是这种双向流动落地的具体形式。 第四是把中国讲给世界听的“讲述功夫”。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许多误解,并非都源于立场对立,很大一部分源于对中国制度实际运行方式的不了解。

留学人员恰好站在这道信息落差之上。他们既熟悉对方的概念体系与论证习惯,也了解中国规则的真实逻辑,有条件把中国的做法翻译成国际同行能够理解的语言。

用一篇扎实的论文、一场清晰的报告、一次坦诚的对话解释中国,往往比笼统的宣介更有说服力。这种“翻译”能力并非天生,而是长期国际交流的产物。

它来自无数次被追问、被质疑、被要求重新表述的经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教育开放所培养的不只是知识,更是一种在差异中依然能够被理解的表达能力。

这既是国际交流合作的本义,也是讲好中国故事最专业的方式。 这四个层面并非并列的四件事,而是同一链条上的四个环节:案头功夫指向读懂规则,建言功夫指向参与规则,育人功夫指向传承运用规则的能力,讲述功夫指向沟通规则背后的中国。它们共同对应着规则主体性从“理解”到“运用”,再到“塑造”与“传承”的完整过程,也对应着一名学人从治学、建言、育人到讲述的完整使命。

而支撑这四个环节的共同基础,始终是持续且深入的教育开放。 在变局中读懂中国,也让世界读懂中国 回到本文起点的命题,国际贸易法治在中国百余年的变迁,清晰勾勒出一条规则主体性持续生成的轨迹。这条轨迹上的每一个关键跃升,背后都是国家在发展道路上的关键抉择,同时伴随着教育开放的深化。

规则主体性从来不是抽象生成的,它生成于一批批具体的人对规则的理解、运用与再创造。把这一逻辑链条辨析清楚,“中国为什么能”这一问题便不必依靠情感来回答,而能由历史与法理共同作答。

百余年的历程,于规则而言,是从被定义到善运用,再到能塑造的成长;于教育而言,是从“派出去学规则”,到“在交流中共同讨论规则”,再到“培养能够塑造规则的人”的跃迁;于治学而言,是从读懂规则,到读懂规则背后的中国,再到让世界读懂中国的进阶。站在今天回望,一名学人所能确信的是“法治是开放的底气,专业是报国的方式”。

愿以毕生治学之力,在世界贸易法治的变局之中,做那一束既读懂中国,也让世界读懂中国的微光。微光虽小,却与一代代负笈海外、学成报国的中国学人所传递的光同源同向。

(作者 涂亦楠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瑞士伯尔尼大学访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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